(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
6.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除外)
7.投标人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2023年度或2024年度)中任意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
8.投标人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9.投标人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10.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1.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12.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资质证明(详见“投标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之4中要求)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供应商应为监狱企业,或供应商应为残疾人福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