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扫描件;
3.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身份证应为正、反面);
5.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身份证应为正、反面,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6.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的原件扫描件;
7.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扫描件;
8.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扫描件;
9.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或签电子公章;如为监狱企业的,按照财政部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或签电子公章;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或签电子公章(格式见附件)。